-
1、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人大常委會辭去委員職務。
-
2、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不可以另選他人。
-
3、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
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
-
5、人大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人大代表報告本人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
-
6、全國人大對于決定任命的人選,代表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也可以另選他人。( )
-
7、兩會期間,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可以共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
8、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可以代替全國人大制定憲法。
-
9、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制定修改憲法及其他基本法律,但不能制定非基本法律。( )
-
10、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