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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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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哪一項不是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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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哪一條不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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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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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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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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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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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并可以設副主席一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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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席、副主席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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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