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各方關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2日經省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8章,72條,在家庭保障、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養老服務、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等方面對老年人權益保障作出了規定。
此次通過的條例是我省1990年通過的《福建省老年人保護條例》的“升級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人士表示,條例將“積極老齡化”理念貫穿始終,并建立了我省特色養老服務體系,總結了近年來我省的實踐經驗,加強主要制度的頂層設計,將我省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
對于許多獨生子女而言,父母年邁生病時,在照料的時間上是個大難題。條例對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實行特殊照顧制度,規定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并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予以調整。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收住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為了使上述規定更具操作性,條例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有關機構或組織不支付獨生子女護理期間享有工資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給付。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可對該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根據《福建省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暫行規定》,違法的用人單位將會被列為工資支付行為失信單位,該單位將被重點監管。嚴重失信的用人單位,會納入人社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拖欠工資的“黑名單”,其在招投標、市場準入、融資授信等方面都會受到約束。
養老和醫療是老年人最為關注、迫切需要解決和予以保障的問題。條例首次提出設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現實生活中“久病床前無孝子”的現象,這是我省社會保障方面一項制度創新。
條例規定,建立完善老年護理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體系,推進建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健全完善護理制度,滿足老年人長期照料護理需求;基層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包括簽約式服務、上門巡診以及設立家庭病床等多樣化的健康服務。
省民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民政廳將積極配合省人社廳等有關部門在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先行先試,試點開展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在試點地區建立老年人照護需求評估體系,開展失能老年人全面摸底,建立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補貼制度,探索建立長期照護的保障范圍、參保繳費、待遇支付、護理需求評估和等級評定標準、服務規范和運行機制等政策體系,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并適時向全省推廣。
力爭看病“不難、不貴”
社會保障是保障老年人生活、醫療基本權益的重要制度,條例一是明確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做到“擴面、提標”;二是明確對特殊老人群體的托底保障。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等制度,不斷擴大覆蓋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逐步擴大老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完善社區用藥政策,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藥需求,并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
養老保險是老年人養老的重要補充,也是一些發達國家養老的模式和趨勢。有鑒于此,條例鼓勵政府、企事業單位、家庭為老年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以及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對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
條例還提出,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老年津貼制度,對八十周歲以上高齡老人發放高齡津貼,對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出行免費或者直接補貼等。這是增進老年人福祉、讓廣大老年人共享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制度設計。
推動“在家門口”養老
居家養老是養老的主要模式,根據有關調研,選擇居家養老的老年人占80%以上,但目前居家養老社會服務組織發展相對滯后,存在服務供求對接不及時、服務項目少、質量不高等問題。條例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提出大力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全覆蓋,方便老年人“在家門口”取得多樣化的社區養老服務。
條例提出,加快推動社區養老服務全覆蓋,在社區統籌設立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小型社區養老院,創新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模式,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或公建民營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
同時條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集體所有的房屋,為村民提供就近養老服務,加快農村幸福院和農村醫療點建設,并將農村集體經濟、農村土地流轉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支出。
向“啃老”說不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主,家庭保障對老年人晚年幸福有著重要意義。條例強化了家庭在老年人權益保障中的基礎地位,保障老年人家庭生活方面基本權利。
一是明確贍養義務。 贍養人看望問候是老年人最渴求的親情慰藉,針對目前存在贍養人較長時間不看望老人的現象,條例督促實現“?;丶铱纯础?,規定贍養人對入住養老機構或者與其分開居住的老年人,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贍養人所在的工作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養老機構應當督促其探望。
二是明確老年人人身、婚姻、財產和住房的權益,特別強調老年人有權拒絕“啃老”。條例規定,子女或者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對本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違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