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訊)即將于3月初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審議一部重要法律草案——監察法草案。此前,該法律草案已經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一審和二審,此次是該草案第三次提請審議。
為何要將監察法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這部法律草案是如何起草的?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到底是什么?圍繞監察法草案的相關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相關負責人近日接受采訪作出權威解讀。
監察法對國家監察工作 起統領性基礎性作用
談到為何監察法草案要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表示,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審議通過基本法律。監察法將對國家機構作出重要調整和完善,即在原來人大下的“一府兩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基礎上,增加“一委”(監察委員會)。同時,對監察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權限、程序以及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等作出規定。
“可以說,監察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基礎性作用的法律,所以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童衛東說。
分析為何在近年來我國在反腐敗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背景下還要進行立法,童衛東說,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于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對于監察委員會的性質,童衛東明確指出,監察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
監察法草案是如何制定起草的
自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啟動以來,監察法的制定工作就一直備受關注。“按照黨中央部署要求,中紀委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在最初研究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的同時,就已經著手考慮到將行政監察法修改為國家監察法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處長陳國剛介紹了監察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據陳國剛介紹,從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閉幕以后,中央紀委機關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成了國家監察立法的工作專班,共同開展相關工作,一同進行起草研究,去有的試點地區進行調研,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了監察法草案。2017年6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監察法草案進行初審。初審后,法工委將草案送給了23個中央國家機關和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同時,召開了專家會,聽取了憲法、行政法和刑事訴訟法專家學者的意見。
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監察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共有3000多人提出了1萬3千多條意見。201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監察法草案進行二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審稿已經比較成熟,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進行審議。
今年1月,監察法草案根據憲法修改的精神作了進一步修改。根據立法法規定,大會審議的法律草案要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送給代表,1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草案發送給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
此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監察法草案再次進行審議、進行完善、進行修改,最終形成3月份提交代表大會的監察法草案,由大會來審議通過。
重點對監察程序和監察機關 的監督進行完善
制定監察法過程中,社會各方面都非常關注,監察法草案一審、二審的內容也有較大的調整。對此,童衛東指出:“一審、二審修改都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重點對監察程序和監察機關的監督進行修改完善。”
他具體介紹了一些草案重點修改的內容:
一是針對監察機關在行使調查權的過程中如何保障被調查人權利的問題,二審稿增加了不少規定;
二是針對如何做好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監督的問題,二審稿也有加強、有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留置”場所問題,草案規定,可以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從試點情況看,這個特定場所既有公安機關管理的看守所專門設置的場所,也有紀檢監察機關原有辦案場所。下一步將按照監察法的要求,對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作出進一步規定。”童衛東說。
從制度上有效保障 被留置人合法權益
在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不少學者和社會公眾關心被調查人在留置期間的權利保護問題。對此,草案作了一些規定:
一是明確留置期限,草案規定留置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二是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但除有礙調查的情形外。 三是保障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 四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是發生安全事故之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童衛東說:“通過上述規定,從制度上有效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益。”
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 相互配合各有分工
監察法立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確定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職責。換言之,在具體調查辦案期間,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該各自承擔什么職責,相互之間怎么配合。
對此,童衛東指出,根據草案的規定,三者職責各有分工,“一個總的原則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草案作出了多項具體規定:
一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對監察對象涉及職務犯罪的,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二是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應當作出起訴決定,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三是人民檢察院對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予起訴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此外,根據草案,涉及反腐敗問題,主要由監察機關調查,調查過程中有一些措施需要公安機關配合的,比如通緝、限制出境、技術調查措施等,由監察機關作出決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