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民生周刊》、經濟參考報等)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抓緊研究制定鄉村振興法的有關工作,把行之有效的鄉村振興政策法定化,充分發揮立法在鄉村振興中的保障和推動作用。記者日前從多位專家處獲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牽頭,鄉村振興法目前已經啟動了立法相關程序,到2020年之前有望正式發布。
據了解,現階段各有關部門正緊鑼密鼓地推進鄉村振興制度框架的建立。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該規劃不久后會全文印發。此外,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也正在研究制定中,目前初稿已經形成,今年也有望出臺。而已經啟動立法程序的鄉村振興法,正如中央一號文件所要求,重點將是通過法律的形式,保障鄉村振興的投入以及農民的相關利益。
“鄉村振興的投入和組織動員等都需要通過立法來保護,否則很難確保地方的積極性。通過立法強化,可以更好地保障鄉村振興戰略所需要的土地、資金、人才等要素落實到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告訴記者。
有分析指出,鄉村振興戰略的內容包羅萬象,立法一定要和深化農村改革相結合,破除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一方面,立法需要及時修改和廢止不適應的法律法規,推動鄉村要素自由流動;另一方面,立法也需要提前排除改革過程中可能遭遇的問題,例如耕地怎樣能得到更好的保護等。
除了搭建制度框架外,鄉村振興其他方面的工作也在加速推進。以實施鄉村振興科技支撐行動為例,中國農業科學院研究員李全新表示,到2020年之前,我國將創設一批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構建一批因地制宜的綜合技術模式,實施若干整縣推進試點,打造30個鄉村振興科技示范縣。還要圍繞支撐引領鄉村振興實現質量發展、綠色發展、融合發展、創新發展,重點突破10項重大前沿顛覆性技術等。
一位業內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推進鄉村振興戰略,中央分別提出了五大制度建設、五大體系建設和五大具體措施。其中制度建設中,有一項是目前正在改革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在具體措施中,也提出了要通過產業發展等,進一步把集體經濟做強做大。值得一提的是,7月12日,農業農村部正式發文,同意吉林、江蘇、山東等三個地區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整省試點,此外還有河北省石家莊市等50個地市、天津市武清區等150個縣(市、區)也同時成為了試點單位。據悉,整省試點到2020年10月底結束,整市和整縣試點到2019年10月底結束。
而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我國也將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據農業農村部副部長、中央農辦副主任韓俊表示,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架構、成員身份、權責關系等作出明確規定。隨著農村集體資產總量不斷增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市場競爭越來越頻繁,對專門立法的需求也越來越迫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也是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的幾項立法工作中的其中一項。
據悉,去年開始實施的《民法總則》已經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列為特別法人,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各地在推動地方立法方面也已經取得了一些積極進展,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人大都頒布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為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提供了有益參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起草、制定是由農業農村部、中央農辦牽頭。
韓俊表示,下一步,要推動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列入國家立法規劃,并盡快啟動立法調研,深入研究集體成員確認,責任財產界定等重點難點問題,隨后在調研基礎上盡快啟動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對組織登記制度、成員確認和管理制度,組織機構設置和運行制度、資產財務管理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監管制度等作出全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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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需法治護航
國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將推動農村和農業現代化,讓農民過上文明富裕的美好生活。
從當前實踐看,要做好鄉村振興這篇大文章,盡快完善法律規章,讓法治護航鄉村振興,十分迫切。
譬如,在一些地方,協議約定的土地流轉30年,一些農民朋友看到投資經營者利潤可觀,就反悔了,以流轉價格低為由,要求取消協議;也有一些投資經營者,找各種理由,不按協議約定,按時給農民流轉費。隨著類似案例的增多,如處理不及時,將影響鄉村振興的正常節奏和健康步伐。
凡此種種,凸顯了雙方缺乏契約精神、守法意識。所以,有必要關注農民以及投資經營者,增強契約精神和合同意識。而最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是要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法治護航鄉村振興。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建設法治鄉村”,“法治鄉村”首次寫入中央一號文件,強調通過法律手段,既維護農民權益也維護投資經營者權益,從而實現各方利益主體的互利共贏。
黨的十九大報告對制定鄉村振興法有明確論述。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又修改有關法律,授權一些地方擁有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規的權力。湖南省政府法制辦黨組書記、主任肖迪明認為,這些舉措為地方出臺有關鄉村振興方面的法律法規提供了根本遵循,各個地方可以根據本地的鄉村振興發展需要,盡快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不久前,在一次關于鄉村振興的會議上,肖迪明呼吁:鄉村振興,法治保障很關鍵。
肖迪明曾經是一名法官,在審理涉農案件以及和老鄉交流時,他發現: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統分結合的經營體制下,土地是農民生存、農村穩定的最重要生產資料。但土地是有限的,如果僅僅靠耕地,致富比較難,所以,農民要想致富,就要離開土地。但讓農民徹底告別土地,也有個穩定的問題。所以,通過土地流轉,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農業的產業化發展,是解決“三農”既穩又富的好辦法。這是鄉村振興戰略的基礎。
實現鄉村產業興旺,需改變農業生產結構,也就是農業也需要供給側改革。實現農業供給側改革,需要更多的資本、技術、人才流向農業、流向農村。比如基于互聯網的農業產業的發展模式,也就是產業創新發展,肯定就要突破原來的條條框框。以法制和法治,保障鄉村振興各參與主體的權利,保障鄉村振興總體目標的落實。
產業興旺和生活富裕需要法治護航,而生態宜居、鄉風文明和治理有效更需法治保障。
筆者注意到,近年來,許多地方農村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鋼筋水泥房取代了土坯瓦房。但是,也存在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是由于鄉村建設規劃法律法規的缺失,一些農村新建的房子,總體看雜亂無章,深入看,生活配套不全、功能缺失,要達到生態宜居,還需要花大力氣進行改造。
從某種意義上看,生態宜居對應的是硬環境,而鄉風文明對應的是軟環境,硬環境需要生態環保方面的法律約束,而軟環境需要保留好的傳統,破除陳規陋習。達到這些目標,都離不開法治的保障。
(責編:王樂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