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1月29至30日分組審議了外商投資法草案二審稿。
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抓緊制定外商投資法意義重大,草案的內容基本成熟,彰顯了中國堅定不移擴大對外開放的決心。通過國家立法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以實際行動向世界宣示了中國始終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支持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積極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
彰顯中國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決心
“草案二審稿比較成熟,贊成通過這次常委會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沈躍躍副委員長表示,在目前情況下制定出臺外商投資法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通過制定這部法律加快對外資領域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用法律手段保障外商投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有利于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增強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信心,激發市場活力,依法推動黨中央關于擴大開放決策部署,落實好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投資方面重要指示,都有重要的意義。這部法律出臺也將為新形勢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進一步表明我國堅定不移推進對外開放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說,制定外商投資法是一件國內、港澳臺與外國投資者關心的大事。這次制定外商投資法,是以統一的規范外資基礎性的法律,為新形勢下應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外商投資法草案在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剛剛審議過,這次專門增加一次常委會會議并單就這一部法律進行第二次審議,充分反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部法律的高度重視。”鮮鐵可委員說,這一次的審議稿與30年前三部外資方面的法律相比較,無論是立法形式還是相關的內容都給人煥然一新的感覺,必將為新時代改革開放偉大事業作出新的立法貢獻。
地方政府可制定促進政策
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李飛躍委員認為應該在這一條款之前加上“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外商投資方面地方性法規”,因為這將推動地方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向科學化、法治化以及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轉變。
杜黎明委員認為,一審稿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的規定,只提到促進政策還不夠,應該增加便利化規定,因為這是我國投資政策改革的工作重點和突破方向,建議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
此外,草案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張毅委員建議將該條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要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表明我們的積極態度和對外商投資者的尊重,體現改革開放大門越開越大,對外商投資者的政策措施越來越優惠。
馮忠華委員認為,“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表述應該再斟酌,因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僅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它的行為也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建議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的條件、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草案第22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郝明金副委員長建議將關于強制技術轉讓的規定修改為“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或限制轉讓技術”。因為實踐當中既存在強制轉讓技術,也可能存在限制轉讓技術,兩種都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預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都是違背立法精神的。
對于草案提到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譚耀宗委員表示,建議明確說明什么手段是“強制轉讓技術”手段。
在蔡昉委員看來,行政手段的涵義不清晰,建議改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技術轉讓作為準入的條件或者限制”,這樣的針對性更強,同時也避免自我限制過度。
充實完善負面清單條款
草案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李鉞鋒委員認為草案規定有利于促進外商投資的自由化、便利化。目前全國版外資負面清單共有48條規定,具有較高的國際開放度,在實踐中也得到了普遍的認可和遵守。本次草案明確“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既大幅簡化了外資準入規定,又明確了遵守負面清單規定和信息報告等外國投資義務,順應了我國利用外資的放管結合現實需求,符合國際通行的高標準外資準入規則和管理規則。
孫建國委員表示,這次審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明確了擴大開放和積極利用外資的主基調,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外資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成果,通過立法予以鞏固,因此該法的審議也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另一方面,要注意總結以往的經驗和教訓,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和配套法規,防止政策法規在貫徹執行中走樣。
針對草案規定的“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批準發布”。李曉東委員認為應該在“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后面補一句話,“包含國務院授權的特定區域所發布的負面清單”。因為現在很多的自貿區有新的規定。
根據草案二審稿規定,“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那么,如何做好負面清單管理?
“考慮到自貿區等特定區域的政策實驗功能,在實踐中可能突破國務院批準和發布的負面清單的邊界,應給予其配置相應的負面清單消減權限。”杜黎明委員建議,在第27條中增加一款“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特定區域對負面清單的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哈尼巴提·沙布開委員建議將第27條第2款修改為“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商務主管部門對其實施審批管理。”
孫建國委員認為,內資有無證經營和企業超出經營范圍的違法處罰措施,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形式,應盡量遵循內外一致原則。此外,負面清單禁止類和限制類行業,一般屬于國家重點管控范圍,外資一旦違反規定,性質和后果往往相當嚴重。
“應考慮適當增加法律的威懾力”。孫建國委員建議第35條對違反負面清單禁止類和限制類措施的外國投資者,除了沒收違法所得以外,應增加“并處罰款,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來源:西交民巷23號)
(責編:徐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