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民巷23號)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進一步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程序,草案二審稿增加“城鄉規劃”作為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依據;健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民主決策程序,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入市具體辦法的制定上,將“國務院自然主管部門制定”,修改為由“國務院制定”。
土地征收制度完善
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對征地情形以及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了完善。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對征地的情形做了規定。一些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與憲法、物權法等規定相一致,明確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有關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進一步限定征地范圍。
草案二審稿作以下修改: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實施征地。同時增加規定,確需征地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按省(區、市)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區、市)制定。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的規定,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在二審稿中,增加了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五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規定,還增加了對因征收農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的內容。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