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民巷23號)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三審。
一直備受關注的疫苗管理法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增加行政拘留規定。針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草案進一步明確補償制度,并對異常反應補償范圍實行目錄管理。
保障公眾知情權 完善信息公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完善疫苗有關信息公開規定,保障公眾知情權,加強社會監督。
據此,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疫苗批簽發結果和更新后的疫苗說明書、標簽內容。
異常反應補償范圍實行目錄管理
草案二審稿規定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明確補償范圍、補償標準,保障補償費用。
對此,草案三審稿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應當及時、便民、合理。
二是增加規定,補償范圍實行目錄管理,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是明確由國務院規定補償目錄范圍、標準、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四是明確接種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經費中安排。
應對傳染病暴發、流行 增加應急保障措施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政府及有關部門、疫苗生產企業、運輸單位等應當采取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
據此,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有關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疫苗。交通運輸單位應當優先運輸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疫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和保障工作。”
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對疫苗造假和生產環節的違法行為進行懲處是社會公眾關注的一大問題。
對此,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同時補充規定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就此,草案三審稿作以下修改:
一是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對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劣藥等違法行為,加大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罰款處罰力度。
三是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增加規定行政拘留。
四是對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疫苗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疫苗電子追溯系統、收集跟蹤分析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監護人未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