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代表履職既要有激勵還要有約束,使代表履職既有制度制約又有條件保障,形成有效的對代表的監督機制。根據法律規定,總結地方人大經驗和做法,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當前可以考慮重點建立健全這樣四個機制。
一、教育引導督促機制。完善代表學習培訓規劃,落實初任培訓制度,保證其每屆內參加一次以上的履職學習或者專題學習。督促代表積極履職盡責,自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教育引導代表忠實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二、代表基本信息公開機制。以一定方式向選區選民或者選舉單位公開代表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職業、聯系方式等,公布代表的職責、履職要求,明確代表聯系群眾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方式方法,方便選區選民或者選舉單位聯系代表并反映意見和建議,密切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也保證選區選民或者選舉單位對代表履職的知情權。
三、代表履職檔案登記、述職報告和考核機制。代表職務是個國家職務,是個公職,其履職情況應當有詳細記載,并采取適當方式向有關方面通報或者向社會公開,并作為是否繼續連任提名和今后使用安排的重要依據。
四、代表激勵和不稱職代表退出機制。對履職積極、成績突出的代表加強宣傳,在換屆選舉時根據需要推薦其連選連任。暢通代表退出機制,代表存在法定終止代表資格或者暫停執行代表職務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