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全國人大一樣,常委會行使職權實行合議制,主要形式是召開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常委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并主持。委員長可以委托副委員長主持會議。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常委會會議一般兩個月舉行一次。從七屆全國人大以后,常委會會議逐漸相對固定在逢雙月下旬舉行,每次會期約一星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分組會議、聯組會議三種形式。
一、全體會議,即由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的會議。全體會議由委員長主持,委員長也可以委托副委員長主持。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有兩項:一是通過常委會會議議程;聽取法律案和其他議案的說明;聽取各項報告,包括國務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執行檢查報告等。二是對法律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議案進行表決。常委會的各項表決,均需獲得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票,始得通過。
二、分組會議,即將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分成若干小組召開的會議。各分組會議由指定的若干召集人輪流主持。召集人通常由常委會委員擔任。分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對各項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討論,提出意見。
三、聯組會議,即由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參加的各組聯席會議。聯組會議通常由委員長或者一位副委員長主持。聯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法律案審議修改意見的匯報,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對各項議案和報告作進一步的審議討論。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