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督法規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的確定。各級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一府一委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對專項工作進行視察和調研。專項調查研究是例行要做的工作,通常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負責進行;視察,可以同專項工作報告相結合,也可以單獨進行,通常由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負責組織。
三、專項工作報告的起草與修改。報告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及早著手專項工作報告的起草。
四、專項報告的審議。
五、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
六、必要時可對專項報告作出決議。與大會聽取年度工作報告不同,常委會對專項工作報告一般不作決議,只是在少數個別情況下才作決議,即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