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法規草案修改稿和法規草案表決稿。
法律法規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1.法律法規是否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上位法律法規相抵觸,是否與其他法律法規相銜接。
2.法律法規是否體現了決策者的立法目的和意圖。
3.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的配制是否適當等,是否具有可行性,有無漏洞和矛盾。
4.法律法規的邏輯結構是否合理,語言是否精煉、明白,標題、定義、標點是否準確,章節條款設置是否合理。
對審查出來的問題,要責成起草人進行修改,直至認為滿意為止。
二、對計劃報告和預算報告,財經委員會應當在代表大會舉行一個月前對其內容進行初步審查。會議期間,由財經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