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映的內容范圍不同。代表議案的內容范圍必須是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而代表建議的內容范圍既包括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又包括不能用議案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辦理機關不同。代表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辦理。代表建議的辦理則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人大工作的建議,由人大主席團或本級人大常委會辦理并負責答復;二是對政府及其部門的建議,由人大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交辦,政府及其相關單位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
三、提出的人數要求不同。代表提出議案需要符合法定人數。建議則沒有人數的限制,代表可聯名提出建議,也可以單獨提出。
四、提出的時間不同。代表議案只能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并且要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而代表提出建議沒有時間限制,既可以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五、撰寫的格式不同。議案要求有案由、案據和方案;而建議的形式沒有法律規定。
六、處理的程序不同。議案提交本級代表大會會議審查表決,建議交有關機關組織處理答復。
七、撤回的程序不同。議案的提案人要求撤回的,須經主席團的同意。大會作出決定后不能撤回。而代表建議可隨時要求撤回。
八、法律后果不同。議案表決通過就產生法律效力,成為人大決議、決定,必須執行。建議不能成為人大決議、決定。建議由承辦單位根據條件,研究辦理并答復.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