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預算法規定,經人大批準的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30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經批準的預算調整方案,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批準對預算作出調整的,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上級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撤銷。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全國人大批準的年度計劃、五年計劃和長遠規劃必須作的部分調整,除特殊情況外,國務院應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一個月前,將調整方案的議案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