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的擬定機關是國務院法制機構,編制時間是每年年初。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于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同時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指導思想、立法重點與預期目標,所擬定的行政法規的項目,立法計劃的組織與落實等,此外還包括國務院擬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等。
國務院法制機構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匯總研究,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關于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相同點:都具有法律效力,都是服務于法律的適用和實施。
不同點:(一)解釋的主體不同。立法解釋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司法解釋的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解釋的性質不同。立法解釋是一種有權的規范性解釋,司法解釋可以是一種規范性解釋,也可以是個別解釋。
(三)解釋的內容不同。立法解釋主要是針對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而司法解釋是針對具體應用的問題。
(四)解釋的效力不同。立法解釋與所解釋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立法解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的效力。
(五)解釋的程序不同。立法解釋是一種立法活動,其在程序上的要求與立法程序相似,較為復雜和嚴格;而司法解釋的程序則要分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