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大事項的范圍,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理解,除選舉任免和監督事項以外,其他凡應由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都屬于重大事項。按照廣義理解,重大事項包括兩方面:一是地方組織法明確規定應由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如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計劃和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二是地方組織法未明確規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狹義理解,重大事項僅指上述的第二部分。
從狹義理解,重大事項通常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的重大調整。
二、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區劃調整。
三、本行政區域的重大改革措施。如企業制度改革、勞動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醫療制度改革等。因為這些重大改革措施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與社會穩定和發展密切相關,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人民利益的代表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理所當然有權也有責任進行討論,并在必要時作出決定。
四、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項目一般不需經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但有些重大項目在列入計劃前,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先進行討論,提出意見。這類重大項目主要是指以下三種情況:(1)需要本級財政重大投入的;(2)涉及較多群眾遷移的;(3)涉及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的。
五、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事項。有些事項,在一般情況下,不需要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但如果在一段時間內,群眾對某事項普遍關心,成為一個社會熱點,如產品質量問題、社會治安問題、教育收費問題等,則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作為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并在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總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十分廣泛,可以說,除依法應當由“一府一委兩院”處理的具體事項外,凡屬于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為必要時,都可以進行討論,并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決定。這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所決定的。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