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是其履職行權過程中使用頻率相對較高的兩種公文格式,兩者間既有相同也有不同,應該在國家層面的法律條款中細化和完善有關這兩種公文格式的規定。
決議和決定的相同之處在于,它們都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法律賦予的重大事項決定權時所產生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說,其行文的對象是“一府一委兩院”或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其行文的內容皆與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某些重要事項、采取某些重大行動、對某些重要問題作出結論等有關;其行文的性質都帶有決策性、強制性、公開性、貫徹性等特征;其行文的程序皆與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討論、表決后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的法律程序有關。
決議和決定的不同之處,一是在表達的方式上有所不同。決議的表達形式必須是書面的,而決定雖大多以書面形式發布,但也有相當一部分是以口頭形式表達的。二是在表達的層次上有所不同。決議的表達層次主要體現在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相關會議上,如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某些重大事項或問題,通過會議討論,經法定人數表決通過后形成的結論,而決定可以是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通過的,也可以是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臨時動議對某些問題或行動作出的安排。三是在表達的內容上有所不同。決議的內容,多是關系本行政區域內的全局性、原則性的重要問題、重大事件或活動,具有宏觀性和戰略指導性特點,而決定的內容則多數涉及某一領域、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活動的決策和安排,具有較強的具體性、針對性特點。
雖然決議和決定都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基本載體,然而,由于現行憲法和法律對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的重大事項決定權尚未作出全面具體的明確界定,各地對重大事項的內容界定難以把握,各地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對決議和決定的載體形式界定不清和將兩者混淆、錯用等問題。因此,在國家層面細化和完善關于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法律條款,顯得非常必要且尤為重要。
怎樣細化和完善相關法律條款呢?一是在相關法律中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制度予以細化和完善。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尚需進一步建立健全的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程序予以規范,并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作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和決定予以細分,以此為國家今后適時出臺人大及其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專門性法律奠定基礎。二是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具體操作環節予以細化和完善。由于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具體操作過程是由其討論、決議(決定)、實施、監督、反饋等環節組成,因而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效果如何,皆與這些環節工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有關。因此,在相關法律中細化和完善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這些具體環節的操作規定,尤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