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一是有關國家機關;二是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
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二是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主體:一是主席團、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政府,一些地方性法規還增加規定法院、檢察院;二是代表10人以上聯名。
法律案和地方性法規案的形成過程
法律案和地方性法規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于制定、修改、廢止某項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根據立法實踐,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形成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列入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
2.成立起草班子。
3.進行調查研究。
4.形成草案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
5.起草條文。
6.征求各方面意見。
7.形成送審稿,有關機關對送審稿進行審查。
8.由提案機關討論決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