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鎮人大代表必須嚴格自律
自律是指人大代表對自身履職行為的嚴格要求、約束。來自代表自身的覺悟、動力、素質,是確保代表高質量、高水平、高效率地執行代表職務,完成代表肩負的神圣任務的前提和基礎。
人大代表必須嚴格自律的原因:
1.從人大代表職務的性質上看。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他所代表的是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這表明人大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廣泛的人民性。同時,他又是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職責的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故其一言一行必然受到社會的關注和評價。
2.從人大代表職務的作用看。人大代表是人民派往國家權力機關的使者,依法行使制定法律法規、監督“一府一委兩院”工作、決定重大事項和選舉任命國家公職法職人員的權力。人大代表本人必須進一步認識自己的社會價值,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努力為人民服務。
3.從人大代表的個人行為的社會影響看。人大代表從嚴格意義上講絕大多數是兼職,但其代表職務一屆任期為五年,不管是在履行人大代表職責時,還是在做本職工作時,其身上的代表職務是與代表個人的行為是分不開的。也就是說不管其是否在履行代表職責,他都是人大代表。無論該代表的行為是否與履行人大代表職務有關,人民群眾都理所當然地要把這些行為同其人大代表身份聯系起來。
二、必須加強對人大代表的他律
他律是指來自代表自身之外的對代表履職行為的監督、控制、管理、約束、批評等。包括執政黨、國家政權機關、社會組織、選舉單位、選區選民等組織和個人,都可以通過不同渠道、方式、方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對人大代表實施監督。
必須加強對人大代表的他律的原因:
1.從人大代表產生的程序來看。各級人大代表由選民或原選舉單位選舉產生,對選民或原選舉單位負責,受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監督。
2.從人大代表的現狀看。目前,社會上對人大代表有諸多非議,并非空穴來風,要加強國家基層政權建設,必須高度重視解決這一問題。人大代表產生的推薦選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最大限度地做到公開、透明,身份是否真實,結構是否合理,尤其是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履職能力是否符合條件等都是社會監督的內容,也是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監督的內容。
3.從依法治國的要求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依法治國沒有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帶頭實踐是不可能實現的。作為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人大代表,有責任也有義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征程中有所作為。隨著人們的民主法治意識和人大意識的逐步增強,人大代表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各級人大代表在公眾和社會的監督下進行自律,將自己健康的形象展現給公眾和社會的同時,也必須接受公眾和社會的他律。
(責編: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