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法違紀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紀律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作出。
人大常委會的撤職與紀律處分的撤職,
兩者的共同之處:都是一種解除公務員職務的行為。
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紀律處分中的撤職,是一種紀律處理措施,屬于紀律監督,是有權機關按照有關紀律處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的,被處分人員有權申訴和申請復議;人大常委會的撤職,是一種法律處理措施,雖然也具有紀律監督性質,但更多的是屬于政治監督,被撤職人員對撤職案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申辯,但對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撤職決定,不能進行申訴和申請復議。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