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簡報是會議期間反映人大代表意見的重要途徑。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會議期間一般都要求編發會議簡報,因此,編發會議簡報成為人代會期間大會秘書處的一項重要工作。
會議簡報的編發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簡報稿必須經代表團團長或主管簡報工作的副團長簽發,未經簽發的簡報,簡報組一律不予受理。
(2)簡報稿的字跡要清楚,字跡無法辨認的,簡報組可要求采寫簡報的同志重新謄寫。
(3)簡報稿的字數要符合規定,達不到最低組版要求的,可建議代表團作必要的增補或與下期簡報合并;超過簡報容量的,可建議供稿人員作適當壓縮。
(4)代表團的名稱要使用全稱,不要漏掉代表團的行政區劃名稱。不要省略縣、市字樣。如××縣代表團不要簡寫為××代表團。
(5)代表的姓名要以大會統一印制的代表名冊為準,少數民族代表的姓名要用全稱,以免混淆。
(6)簡報稿中的日期、數字、標點、簡稱使用要規范。年月日一般使用阿拉伯數字,如2015年1月19日。數字、百分比一般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如3600萬元、63.5%等,分數可用漢字,如二分之一。文件、法律標引一般不用書名號。
(7)簡報主要反映代表團代表的審議發言情況,一期簡報一般不宜只刊登某個代表的單篇發言。
(8)簡報既要反映擔任領導職務的代表的意見,也要反映基層代表的意見;既要反映成績,也要反映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于比較尖銳的批評和意見,應如實反映。
(9)同樣的內容要進行綜合,不重復編發。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