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工作議事活動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那么,關于各級人大代表法定人數規則,你了解嗎?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法律根據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一定數量的人口作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為350名,省、自治區每15萬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轄市每2.5萬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000名;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為240名,每2.5萬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過1000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650名;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14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155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450名;人口不足5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140名;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45名。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