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代理主任職務的人選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委會通過,如有必要選出新的主任,也是由常委會來選嗎?
不是。常委會不能另外選舉主任,因為主任是由全體代表選舉產生的,選舉和罷免是專屬于人大的人事權。
常委會是人大的常設機關,代行人大部分職責,但不能代替人大。諸如主任、縣長等因故不能履職的情況,常委會都無權進行選舉,只能任命個別副職,并決定其代理職務。
對于一些特殊的“缺位”情況,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該嚴格遵循法治原則,在工作程序上依法辦事。
如面對主席缺位的情況,我國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對于法律未作統一規定的部分,在實際執行時,各地方目前采取參照地方慣例和經驗的方法來解決,導致在執行程序細節上會有不同。建議可以搜集基層人大問題,逐級向上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形成具有權威性的解釋條款,統一規定,嚴格規范履職程序。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