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委員會作為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為了行使常設機關的職權,由主任召集,以召開會議的方式來行使職權,主要包括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
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成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主任會議既是法定機構,也是法定的會議形式。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與地級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縣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由主任和副主任組成,沒有秘書長。
常委會會議行使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作出實體性的決定,如通過法規或決議決定等。
主任會議主要作出程序性的決定,如決定會議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等,而不能行使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人事選舉任免權等。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決議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才能生效。
主任會議根據需要決定每年召開次數和召開時間,但在每次常委會會議之前一定要召開主任會議,常委會會議期間一般也要召開。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