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立法質量,根本途徑在于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體現規律,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實現科學民主立法,必須從國情和實際出發,必須保證人民通過多種途徑有序參與立法,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使立法更好地體現民情、匯聚民意。
首先,在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時,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
其次,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其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先行審議;審議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見,并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
如,法律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全國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見;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該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常委會工作機構還可以將法律草案發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會以及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書面征求意見。
再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法律案,應當邀請有關的全國人大代表列席。
最后,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代表參加。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