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即各級人大代表享有言論免責權。為確保該權利的實現,我們需要正確理解上述規定中的“各種會議”及“發言”的含義。
各種會議指的是哪些會議?
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運行,代表言論免責權的適用范圍如下:
(1)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參加各種會議的發言和表決,包括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代表團小組會議,以及代表應邀列席的主席團會議等;
(2)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應邀列席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會議和應邀列席的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他會議的發言;
(3)人大代表參加的代表小組會、座談會等其他會議上的發言;
(4)人大代表參加或應邀參加的原選舉單位有關會議及其他會議上的發言。
發言包含哪些內容?
這里的發言,作廣義解釋,包括不正確或不完全正確的發言,甚至是事后證實的完全錯誤的發言。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