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實行的是兼職代表制,即人大代表不脫離各自生產或工作崗位。然而大多數人大代表又是各行各業的先進人物、骨干力量,工作比較繁重。因此,人大代表進行代表工作和開展代表活動容易在時間方面出現困難。
為了使人大代表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法律規定,代表所在單位除保證人大代表參加人代會的時間以外,對代表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參加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主席團安排的代表活動,也必須給予時間保障。
如果代表所在單位不依法給予執行職務的時間保障,人大代表有權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及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需要說明的是,代表自己安排的活動,如持證視察,走訪選民或選舉單位,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等,應在業余時間進行。
給予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時間保證應當包括:(1)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時間;(2)參加人大常委會在代表大會會前組織集中視察和專題調研的時間;(3)參加代表小組活動的時間;(4)走訪選民或聯系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時間;(5)歸納整理收集來的群眾意見,形成代表議案、建議的時間。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