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即執法檢查,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方式和經常性工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中,需要明確執法檢查主體和執法檢查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者的不同。
1、各級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是執法檢查的主體。
監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代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參加本級人大主席團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
這就明確了執法檢查的主體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
2、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是執法檢查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者。
監督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這就說明,上述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工作,不是執法檢查的主體,而是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以常務委員會的名義,在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工作。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