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工作從廣義上講,應該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人大代表個人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所做的履職工作,主體是代表;另一方面是代表工作機構為代表履行職責所做的聯系協調、服務保障工作,主體是各級代表聯絡機構。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對代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做好代表聯絡工作必須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以保障代表依法履職為出發點
加強和規范代表聯絡工作,決不是限制代表的權利或擴大代表的義務,而是從保障代表的知情權、審議權、提出議案建議權等權利出發,規范和提高代表工作機構為代表履職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代表在會議期間更好地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更多地提出切合實際有針對性的議案和建議;在閉會期間依法開展好各項活動,切實增強活動的成效。
二、以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為落腳點
人大代表作用發揮得如何,直接影響著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成效。加強和規范代表工作,目的是提高為代表服務的水平,使代表能夠更好地參加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管理,參加行使國家權力,更好地發揮代表在現實生活中的積極作用,切實履行好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職責。
三、以提高代表履職實效為總要求
代表聯絡工作的作用,就是為代表行權履職提供各項服務和保障。在日常工作中要圍繞加強代表培訓工作、提升代表履職能力,加強幫助和指導工作,提高代表提議案、建議水平,加強代表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增強代表活動成效等,進一步規范和強化代表聯絡工作,提高聯絡工作的計劃性、周密性和協調性,不斷增強代表履職的實效。
四、以依法辦事為準則
加強和規范代表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一方面,法律有規定的,要認真執行好、落實好;另一方面,要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一些經驗和做法加以總結和升華,及時運用到工作實踐中來。同時還要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認真研究新形勢下代表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特點,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大膽創新實踐,使代表工作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五、以提供服務和保障為基礎
代表法規定,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力,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因此,為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條件、服務和保障,是有關機關或者機構法定職責。人大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作為為代表執行職務的集體服務班子和參謀助手,要盡心盡力為代表履職提供各種便利和保障,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一項基礎性工作,是代表聯絡機構的主要任務。
(責編:馮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