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人大依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體現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原則和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是確保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的重要途徑,是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形式。
法律沒有對屬于鄉鎮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范圍作出規定,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關于“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部署要求和中辦2017年發布的《關于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意見》,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屬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范圍主要有: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的具體措施;
(二)貫徹落實上級國家機關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三)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四)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五)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七)討論、決定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鎮建設、重大改革舉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
(八)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重大突發事件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九)撤銷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
(十一)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的具體措施;
(十二)其他需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