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激勵機制
評選辦理代表議案、建議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對于承辦代表議案、建議責任心強,工作努力,真正解決問題,產生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受到廣大群眾和人大代表充分肯定的,可評為辦理代表議案、建議先進單位、先進個人,通過一定方式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二、建立創新機制
1.建立代表議案、建議辦理效果評估機制
為確保評估結論的客觀公正、科學,防止權力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應“開門”搞評估,問計于民。吸收人大代表、法律專家、技術專家、群眾代表參加,對代表議案、重點建議的可行性,辦理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進行評估。也可委托社會上的專業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進一步完善機制,制定措施,予以改進,努力使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
2.增強公開透明性
人大常委會制定代表議案、建議公開的具體辦法和程序,為實現代表議案、建議公開的常態化、規范化提供制度保障。公開代表議案、建議的具體內容,公開議案、建議承辦單位、責任人和辦理情況、辦理效果,真心誠意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同時,將代表提出議案、建議的數量、質量和辦理效果作為考核人大代表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履職情況的重要依據。
3.切實改進工作作風
承辦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代表建設辦理工作,層層落實責任制。不能僅滿足于承辦單位的良好態度和高辦結率,要與時俱進,真正提高走訪見面率、問題解決率、代表滿意率。要“文來文往”也要“人來人往”,變“辦文”為辦事。要堅決克服在答復代表建議中存在的形式主義走過場、玩“文字游戲”的不良現象。要把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工作納入“一府一委兩院”年度目標考核體系,人大及其常委會、鄉(鎮)人大及其主席團可以對每年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并公之于眾。
4.堅持“四不放過”
一是問題能解決而沒有徹底解決的不放過。對于經過努力能夠解決的問題要加大督辦力度,督促辦理單位徹底解決問題,不留尾巴。二是答復不規范的不放過。答復代表議案、建議的文件要文體、語言、稱呼、落款規范。以正式文件答復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以函的方式答復的,要有單位主要領導人的簽字。答復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三是回執沒有代表簽署意見的不放過。議案的回執,領銜代表和附議代表要簽署意見,建議至少要領銜代表簽署意見。四是代表反饋意見不滿意的不放過。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對沒有代表“回執”或者代表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要責成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并加強跟蹤督辦。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