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會務工作人員在進行會務操作時,要具有強烈的法律意識。
人大會議與其他會議的顯著區別是,人大的會議具有極強的法定性。人大的會議包括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和人大常委會的會議。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又包括預備會議、代表團會議、主席團會議和全體會議等;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又可以分為分組會議和全體會議等。這些會議大都是法定的會議,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地方性法規規定。法律法規對這些會議召開的時間、參會人員、任務、開法、表決、會議結果的處理等均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如地方組織法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參加人員是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會議的任務是審議決定省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通過會議討論決定問題,表決時遵循法定多數原則,會議的決定決議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具有強烈的法律意識,是作為合格的會務工作人員的前提條件。如果對所操作的會議的相關的法律規定不清楚,就無法籌備會議。例如,不了解主任會議的法定參會人員,就無法確定會場的規模、座次的安排,無法確定會議材料的數量等。
二是會議內容的設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職權范圍是法定的。作為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會議,其內容也必須遵循法律關于其職權范圍的規定,既不能超出法定的職權范圍,也不能不履行自己的職責。作為會務工作人員,對會議的內容和任務的確定沒有決定權,但可以向有關方面和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是會議程序的安排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程序性極強,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會議的基本和主要程序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會前準備工作在安排會議的程序性事項時,會務工作人員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向有關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員提出負責任的意見和建議。如有的地方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安排代表聯名提出政府領導人候選人和醞釀的時限時,違反法律的規定,大大少于法律規定的不得少于兩天的時間,在人大代表中造成很壞的影響。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