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 簡單類比式的錯誤
例如,按照“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模式,杜撰出“委員長會會議(應為委員長會議)”的用語。
第二類 臆想式的錯誤
對有關人大的詞語未做認真的辨析,僅憑組成詞語的各部分的通常意義主觀地猜測某些人大用語的含義。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關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制度僅僅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的一部分)”。
第三類 以偏概全式的錯誤
把在人大制度中某個范圍內適用的含義不適當地推廣到更大的范圍。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中,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立法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據此就概括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立法權”這一錯誤的結論。
第四類 不當簡化式的錯誤
把不該簡化的詞語強行簡化,使其改變了法定的意義。如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簡稱“人大常委會主任”),簡化為“人大主任”。從而使人誤認為人民代表大會也設主任一職。
第五類 不當推理式的錯誤
按照錯誤的邏輯推導出錯誤的結論。如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就此推論出:“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權力機關(應當是: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
第六類 張冠李戴式的錯誤
混淆了有關的權力主體。如:“主任會議批準了對人大代表的逮捕(應當是:人大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許可對人大代表的逮捕)”。
第七類 疏忽大意式的錯誤
對組字相近、意義相似的詞語未做認真辨別,選用了錯誤的詞語。如法律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但在人大實際工作中卻大都表述為:“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審議”與“審查”只差一個字,但一個是議而不決,一個卻是査而待批,二者有著實質的區別。
第八類 本末倒置式的錯誤
顛倒了人大及其常委會與政府和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之間的關系,法律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和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政府和法院、檢察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有人卻說:“對人民群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人大要幫助呼吁解決”,這一錯誤的說法將人大及其常委會督促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解決問題,變為了人大及其常委請求和勸說政府和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解決問題,從根本上顛倒了人大及其常委會與政府和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的關系。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