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些年來各地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實踐的總結,我們將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職責概括為以下九個方面。
一是宣傳和貫徹落實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會同有關方面抓好基層民主法治建設。這是人大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職責。憲法、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志通過法定形式加以固定的國家意志,各級人大責無旁貸地要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也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體現,也要宣傳和貫徹落實好。
二是按照區(市)人大常委會的交辦和部署,組織轄區內的區(市)人大代表開展視察活動、執法檢查和預算審查等工作。
三是聯系轄區內的區(市)人大代表和上級人大代表,接待代表的來訪,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督促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這是街道人大工委的一項基本職責。
四是組織和指導轄區內的區(市)人大代表小組進行學習,開展活動,聯系選民,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還包括根據區(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部署,組織區(市)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述職,接受評議,將代表的履職情況置于選民的監督之下。
五是對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是支持、幫助和促進政府推行工作的具體體現。
六是對轄區內社區建設、社會穩定、社會保障和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區(市)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是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依照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展自治活動。開展基層群眾自治是黨領導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法律賦予了各級人大依法監督村(居)委會組織法貫徹實施的職責,作為區(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街道人大工委理所當然地要在基層自治中發揮指導、監督和保證作用。
八是在區(市)人大常委會和選舉委員會的領導下,承辦轄區內區(市)人大代表選舉的有關工作。這里所說的與選舉有關的工作包括區(市)人大代表的選舉、罷免和補選。換屆選舉時區(市)一級要建立選舉委員會,在區(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開展選舉工作,而日常選舉工作則在區(市)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下開展。
九是辦理區(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并向常委會報告工作。
以上九項職責是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基本方面。當然,在制定具體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規則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但是一定要注意嚴格依法,可以探索創新,但不能與法律規定的精神相違背。
【法律鏈接】
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工作機構負責聯系街道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監督、選舉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