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大主席團決定召開人代會后,鄉鎮人大主席團主席或副主席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本鄉鎮各村委會發出會議通知,由他們通知轄區或本單位的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員,也可以直接以書面形式通知代表和列席人員。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預定會期;
2.會議報到時間、地點和與會人員駐地;
3.代表和列席人員所編入的代表團和小組;
4.要求提交的出席鄉鎮人代會的各代表團團長和小組召集人、黨支部成員名單、列席人員名單(含姓名、性別、年齡、黨派、單位及現任職務、聯系方式);
5.要求提交的各代表團隨行工作人員(負責會議記錄、組織工作、代表聯絡)名單(含姓名、性別、年齡、黨派、單位及現任職務、聯系方式);
6.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代表請假條(代表姓名、性別、年齡、單位及現任職務、聯系方式、請假原因)。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