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政府工作報告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是一項重要的法定職責。人大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是行使國家權力、決定重大事項和履行監督職能的基本形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議程中都把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作為主要任務。由國務院總理代表國務院,向大會會議報告政府工作,接受人大代表的審議。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期間,同級政府也要向大會會議作政府工作報告,接受人大代表的審議。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