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議案在人大閉會期間是如何處理的?
首先從實際情況看,代表議案大多是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大會主席團的決定,在閉會期間繼續審議、進行處理的。有的地方則是將有關議案交由政府辦理,再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收到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后,專門委員會辦公室進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報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涉及需先征求有關機關、組織意見的代表議案,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一個月內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三個月至遲不超過六個月提出處理意見。
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時,可以邀請議案領銜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可以采取邀請提議案代表參加調研、座談等方式,加強聯系和溝通,聽取提議案代表對議案處理的意見。專門委員會應當采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代表的合理意見,對于切實可行的代表議案,應當建議列入人大會議議程或者其常委會會議議程;對于暫時不能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建議列入調研項目或者相關工作計劃。專門委員會在審議的基礎上,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經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人大會議。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