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有的代表連續幾年都提出相同主題的議案、建議,或者有不同的代表提出內容相似的議案、建議。對于這些內容相同的議案、建議,是否可以重復提出,很多地方進行了探索。針對每年重復提出的情況,有的地方開展了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連續跟蹤督辦,力求找出連續提出的真實原因。有的地方建立了代表議案、建議數據庫,對每年重復提出的建議進行梳理分析。對于內容相似的代表建議,有的地方統一合并,作并案處理。
法律法規對代表議案、建議重復提出沒有作限制性規定,但是只要代表從以下幾個方面稍加用心,就可避免雷同、重復提出的情況。
首先,對于連續提出的進一步訴求,要根據工作推進的實際,做好調查研究和決策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的議案、建議,對推動工作的意義比較大。代表可以根據前一年建議的辦理情況,結合實際,重新調研,發現一些新的問題,從而提出一件主題相同、內容類似的建議,但問題的角度和對策的針對性與以往的建議卻不一樣,對承辦單位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其次,對于選題相同的議案、建議,代表切記不可直接做‘拿來主義’者,復制他人的議案、建議作為自己的“作品提出”。有的時候議案、建議的選題可能會相同,但看問題的角度和思考問題的深度肯定不同,代表如果發現選題重復了,完全可以從不同的切入點考慮問題,提出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如果代表們“英雄所見略同”,那么完全可以聯名提出,共同修改完善相關建議。如果內容完全相同、多頭提出的現象最后都是交由同一家承辦單位辦理,相關單位就需要重復去處理,從工作效率角度考慮,這種現象也應盡量予以避免。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