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沒有規定被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必須是本選區選民,所以從法律上來說,代表候選人不需要在本選區進行選民登記。但是在實踐中,還是存在兩種做法。
一種是需要代表候選人在本選區進行選民登記:該種做法主要側重于因選舉是以選區為單位進行的,選舉前要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根據選民要求安排選民和代表候選人見面,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甚至有可能進行預選。所以如果代表候選人不是本選區的選民,一是會造成選民的疑惑,二是由于非本選區的代表候選人選民比較陌生,投票時就不一定能準確反映本人意見。所以有的地方會要求提出的代表候選人應是本選區的選民,如果提出非本選區選民的代表候選人,會要求其從原選民登記單位改變到本選區。
另一種是代表候選人不需要在本選區進行選民登記:該種做法以選舉法為依據,認定選舉權必須在選區內行使,但是被選舉權只要在本行政區就可以行使。其要義是選民在哪個選區登記以方便選民投票行使選舉權利和更合理分配代表名額為第一要義。
實踐中,各地采取哪種做法還是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根據本地實際,以有利于民主選舉的原則在本省人大常委會的統一規定下進行。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