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根據立法法規定,下列兩種情況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律解釋。
一、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法律解釋的具體程序如下:
1、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或者提出相關法律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2、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3、法律解釋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由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
4、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