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的性質。
人大代表是接受人民的委托,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但中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均衡,不可能14億人每人都直接行使國家權力,必須選出一部分人來代表14億人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就是人民依法通過直接或間接選舉出來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人。
二、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決定的,由憲法和法律確認并保障的。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代表法第二條第二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這些都明確了人大代表的地位。
三、人大代表的作用。
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第一個作用是橋梁紐帶作用。代表作為人民的代言人,有責任、有義務聯系人民群眾,隨時聽取人民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及時把這些建議、批評和意見轉達權力機關及有關部門,這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渠道,是實現黨的領導,提高黨和國家機關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的保證。
第二個作用是參與決策作用。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問題,集體行使權力。如決定重大事項、監督“一府一委兩院”工作、選舉或罷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等,沒有代表的表決通過,所決定的事項就沒有法律效力。因此,人大代表在參與人大各項決策性活動中,起著最直接、最重要的作用。
第三個作用是模范帶頭作用。代表要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會活動中,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職工作,并自覺接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這樣才能執行好代表職務,真正發揮好代表的作用,也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擁護。(本內容編輯自蔣元文主編的《人大代表履職能力提升培訓講義》)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