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活動的組織: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依法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其委托的機關、機構負責組織。
二、代表活動的形式: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
三、代表小組的劃分:閉會期間的代表小組劃分,一般應由本級或下級人大常委會協助劃分,劃分的原則是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
四、代表視察調研報告的處理:代表視察調研報告,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及時轉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反饋。
五、鄉鎮人大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鄉鎮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不同于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代表法只原則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統一安排,開展調研等活動;組成代表小組,分工聯系選民,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本內容編輯自蔣元文主編的《人大代表履職能力提升培訓講義》)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