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能使我們國家的行政、監察、審判、檢察機關不脫離人民群眾,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在我國,除人民代表大會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國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同為5年。國家主席的職權主要有: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接受外國使節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等。國家主席行使職權的基本特點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憲法規定的職權范圍和程序對國家事務作出決定后,予以宣布或執行。1954 年以前,我國曾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作為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之一。1954 年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每屆任期4年。1975年后不再設國家主席。1982年憲法恢復設立國家主席,但取消了國家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召集最高國務會議的職權,并把任職最低年齡由35歲提高到45 歲。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為5年。國務院的職權共有18項,主要是:行政法規的制定和發布權,以及行政措施的規定權;提出議案權;對國防、文教、經濟等各項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權以及對外事務的管理權;對所屬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及監督權;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國務院是根據1954年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設置的。現行憲法和組織法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加強了國務院的組織,增設了審計署。國務院組成人員增加了國務委員和審計長。并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它由主席,副主席若千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為5年。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到 1954 年,我國設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統一管轄并指揮全國的人民解放軍和其他的人民武裝力量。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到1954年,國家設立國防委員會作為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國家機構,國家主席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并統率全國武裝力量。1975年憲法取消了國防委員會的建制,改為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1982年憲法規定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從而完善了我國國家體制。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相同。其職權主要是:貫徹執行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管理權;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權;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措施權;對行政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權;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的領導。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其性質、組成、任期、職權、相互關系與其他一般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相同。所不同的是除享有一般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職權外,還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主要是: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管理地方財政;自主管理地方性文化事業;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等。
六、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其中重要的一條內容就是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了“監察委員會”一節。設立監察委員會,是我國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和標志,是國家機構的重大調整,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完善。2016年12 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根據此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2017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據此,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將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納入國家機構體系,明確監察委員會由同級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拓寬了人民監督權力的途徑,提高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豐富和發展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推動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深遠意義。根據憲法、監察法和監察體制改革有關精神,將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部(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七、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
八、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