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或決定免職都有法律依據。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同時,地方組織法也規定,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因此,上述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