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于某年1月5日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結束前,依法選舉產生了新一屆政府領導人員。縣政府于3月4日下午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縣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命政府組成人員職務的議案》。該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在決定何時召開人大常委會產生了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新的一屆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應當在兩個月內完成對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命,即應在3月5日以前完成任命;有人則認為,人大常委會依法召開會議需要一定的籌備時間,在3月5日以前召開會議不現實,且在3月5日之后召開會議任命并不違法,但應盡早任命。
筆者以為,認為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結束后兩個月內完成對政府組成人員任命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但對政府組成人員任命應該越快越好。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新的一屆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某縣于2022年1月5日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結束后,縣人民政府于3月4日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縣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人事任免議案,盡管議案提請時間比較晚,且卡著兩個月時間規定的節點,但這種做法符合法律規定。由于現行法律并沒有對人大常委會在多長時間內完成政府組成人員任命做出具體規定,因此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結束后,人大常委會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的提請議案后,盡可能在兩個月內完成對新一屆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命,當然超過兩個月時間任命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憲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地方組織法第七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 也就是說,在新一屆人大一次會議閉幕后,上一屆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相應屆滿,他們的職務也隨著新的一屆人民政府領導人員選舉產生而自然終止。由此可見,在新一屆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請任命通過之前,上一屆政府組成人員職務事實處于一種名不正、言不順的交接“真空”狀態,這對新一屆的政府行使職權、開展工作都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盡管現有法律沒有對人大常委會在新一屆政府產生后何時完成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命做出硬性規定,但出于工作順利實現銜接角度考慮,不論是政府提請任命時間,還是人大常委會審議任命時間,都應當盡可能縮短加快,更不能卡著法律規定的“兩個月內”期限節點。
實踐中,由于涉及人員眾多、情況復雜等多種原因,一些地方在新的一屆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沒有在兩個月內及時提請任命政府相應組成人員,而是延遲至兩個月以上才提請的情況,并不少見。為避免這種情形出現,筆者認為可以參照全國人大的做法,對地方組織法進行修改,由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新一屆政府組成人員人選。這樣一來,新一屆政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同時產生,從而避免政府提請不及時和人大任命不及時的情況出現,使政府換屆職權交接更為順暢,行政效能得以大大提升。(作者:崔厚元)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