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以下簡稱“執法檢查”)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履行監督職責的重要途徑和獨特方式。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人大執法檢查在推動重要法律法規有效實施和助推解決有關領域突出問題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執法檢查是人大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權的體現,也是保證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實施的一把“利劍”。既然是“利劍”,就必須鋒利,而不是蜻蜓點水、無關痛癢。當前,人大檢查開展的情況與黨和人民群眾的期待相比、與新時代對人大工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粗、寬、松、軟”的問題。進一步提升執法檢查質效,需要從“理論”和“實踐”兩個維度,立足“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圍繞“為什么要檢查、檢查什么、怎么樣檢查、檢查后該怎么辦”四個方面展開。
圍繞“為什么要檢查”,提升對執法檢查重要性的認識。當前在一些地方,執法檢查作為一種監督形式,其性質、地位、作用還沒有被充分地認識和接受,這導致一些地方人大在開展執法檢查時思路存在偏差,從執法檢查方案的制定到具體實施,有的偏重于工作成效,將執法檢查等同于專項工作視察或檢查,既難以發揮執法檢查應有的監督作用,也有悖于執法檢查的功能定位。因此,要準確認識到,從位階來看,執法檢查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形成的一種法定監督形式,是代表人民、以最高權力機關的名義所進行的監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也是最具剛性的監督方式。從作用來看,開展執法檢查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是運用法治手段推動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地落實的有效路徑。從自身來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通過開展執法檢查,可以打通法律法規有效實施“最后一公里”,使所立之法真正發揮應有作用。
圍繞“檢查什么”,精準聚焦執法檢查重點。在“檢查什么”方面,一些地方還存在選題不準、重點不突出、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例如,有的地方在制訂年度工作計劃時,未嚴格按照監督法規定的程序和范圍選擇議題,也沒有深入分析、調查研究和論證評估,選題隨意、脫離實際、針對性不強。又如,個別地方確定議題時,簡化或忽略公開征集、接受監督、與“一府一委兩院”和上級人大溝通協調等環節。為解決這些問題,在執法檢查的選題上,應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緊緊圍繞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在執法檢查的內容上,要突出重點和難點,著眼于前期調查研究發現的問題線索、典型案例和關鍵掣肘,以及人民群眾反映的較為集中的問題等,深入細致查找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分析研究問題原因,分門別類形成問題清單,推動有關方面加以研究解決。在執法檢查的標準上,要以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為標準,主要包括檢查對象是否有不作為、慢作為的情形,是否有亂作為的情形,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是否公正、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權。
圍繞“怎么樣檢查”,拓展執法檢查方式方法。在執法檢查過程中,一些地方人大不夠接地氣,公開度和透明度不高,基層群眾參與較少;有的不注重宣傳報道,人民群眾不了解、不知情,造成了檢查組和人大常委會的孤軍奮戰;有個別地方把執法檢查等同于一般的工作檢查、調研指導,檢查“主客”一體、職能錯位,變執法檢查為“聯合執法”。這些都會導致執法檢查效果弱化,難以使執法檢查真正成為體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過程。對此,應當樹立系統觀念,做好“五個結合”。一是人大監督與其他監督相結合,學會借力。借助黨內監督、行政監督、監察監督、司法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等取得的成果,通過數字化改革,打通數據鏈,共享信息庫,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開展工作;或者主動對接其他監督,協同開展聯合監督,推動執法檢查工作往深處走、往實處走,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上級人大執法檢查與下級人大執法檢查相結合,形成合力。通過上下兩(多)級人大常委會協同聯動開展執法檢查,可以更好整合資源,增強監督力度。三是執法檢查和人大其他監督方式相結合,提升效果。把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方式與執法檢查相結合,打好人大監督“組合拳”。四是明查和暗訪相結合,摸排實情。應多采用“四不兩直”方式,多開展“駐點式”“下沉式”檢查,采取隨機抽樣、隨機檢查、個別暗訪等方法,更加客觀、深入地反映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努力做到執法檢查獲取的情況與人民群眾的切身感受相一致。五是執法檢查和普法宣傳相結合,擴大效應。開展執法檢查也是開展普法宣傳的好時機和好渠道,而且兩者目標一致,應統籌好、謀劃好、組織好,更好助推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進一步提升執法檢查的社會效應。
圍繞“檢查后該怎么辦”,打造完善的執法檢查閉環鏈條。執法檢查結束后,監督工作并沒有完結,做好執法檢查的“后半篇文章”,對提升執法檢查質效仍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如果解決問題不敢動真碰硬,查糾措施不夠切實可行得力,會使很多深層次問題不能徹底解決。目前的實踐中,“發現問題容易,解決問題難”的情況仍然比較普遍。有的地方整改效果評價和責任追究等跟蹤問效機制不健全,壓力傳導不到位,監督剛性亟待加強;有的地方與“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溝通不暢,對審議意見辦理重視不夠,需多部門協調辦理的建議難以落到實處。針對這些問題,一是執法檢查報告要“嚴”。報告的篇幅和內容應當聚焦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充分體現執法檢查的嚴肅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聽取審議意見要“全”。被檢查的主管國家機關應當安排有關負責人到場,全程聽取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發言,并全面記錄審議意見,現場回答委員的提問。三是研究處理情況要“詳”。“一府一委兩院”對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執法檢查報告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針對具體問題(問題清單)逐條答復,內容應當具體、詳實,而不是籠統、模糊,防范出現只為完成程序性工作形成“文來文往”的“空轉”現象。四是跟蹤檢查要“緊”。對于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部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突出問題和易復發問題,應當緊盯不放,持續督促“一府一委兩院”完善工作機制并加快研究解決,做到一次檢查沒解決,就檢查兩次,兩次檢查還沒解決,就檢查三次,一直抓到底,力求把法律法規的實施落到實處。(作者:盛國勇)
(來源:學習時報)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