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的一項重要權利,既是人大的一項重要人事權,又是人大的一項重要監督權,是保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向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的重要措施。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罷免的對象包括: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有權罷免的對象包括: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鄉、鎮人大有權罷免的對象包括: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