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或者地方性法規案的主要程序:
一是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草案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認真研究,準備意見;
二是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于草案的說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對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及草案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
三是常委會分組會議對草案進行審議,在此基礎上,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四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后由法律委員會或者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并提出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規草案的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