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預算法第十二條要求預算編制遵循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則,即各級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在公共預算中,對財政收支總額進行控制的規則是約束政府公共收支行為的最基本的規則之一。19世紀20至30年代,預算平衡原則一直是各國政府基本的預算原則。20世紀30年代尤其是50年代以來,凱恩斯主義的盛行以及福利國家建設的需要,發達國家紛紛放棄了預算平衡原則,導致公共支出與債務迅速膨脹,使得財政可持續性不斷下降,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80年代,總額控制問題被重新提出。一些發達國家開始集中預算決策權,其中,中期支出框架是一種比較普遍采用的支出約束方式。中期支出框架將一個自上而下的資源與支出計劃過程和一個自下而上的項目預算過程結合起來)。預算收支平衡是國家財力平衡的關鍵,財力的平衡又事關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收支平衡是編制國家預算所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需要指出的是,預算法在規定收支平衡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