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別補選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行政、審判、檢察機關正職領導人員,可否采取先由人大常委會任命,再由人民代表大會追認的辦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和行政、審判、檢察機關正職領導人員,只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個別補選產生,不能由人大常委會任命,也不能采取由人大常委會先任命,再由人代會追認的辦法;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和鄉鎮長、副鄉鎮長,只能在代表大會選舉或個別補選,不能由縣級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任命。
二、人代會選舉個別政府副職領導人員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否只由大會主席團提名,不再進行代表聯合提名,補選可否采用舉手表決方式。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程序和方式,可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補選的表決方式,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調整較多,重新選舉時是進行等額選舉還是進行差額選舉。因機構改革,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人民政府部分領導人員年齡達到確定的任職界限擬離崗,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人民政府部分領導人員,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個別出缺情況,不能按補選程序辦理。
(責編:高笑笑)